原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须同时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和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的独立法人,近三年有类似工程业绩,且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现变更为:“3.1 投标人须同时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和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的独立法人,近三年有类似工程业绩,且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注:公告其他内容不变。
现变更为:“3.1 投标人须同时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和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的独立法人,近三年有类似工程业绩,且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注:公告其他内容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