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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有序进入公共资源市场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水利厅文件 
鲁水建字〔2012〕88号
 
各市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和山东省关于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统一规范管理工作的部署要求,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正陆续进入各地公共资源市场交易,对规范招标投标工作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由于各地公共资源市场管理要求不一,部分地区在项目法人责权界定、招标法律适用、招标代理选择、招标文件编制、评标办法制定、评标专家库使用和行政监督等方面出现了一些背离法律法规规定精神的问题,造成了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困难,招标质量得不到有效保证,工程建设管理难度加大,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凸显,投诉现象时有发生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有序推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入公共资源市场交易,根据国家、省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与省监察厅共同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有序进入公共资源市场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之规定,凡需进入公共资源市场招标的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的公共资源市场进行交易。在国家、省尚未出台相关规定之前,为确保国家、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我省大型或列入国家和省规划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暂定在省级公共资源市场进行交易。不得强制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入市级以下交易场所进行交易。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入公共资源市场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14号令)以及山东省水利厅有关招标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是实现招标投标公平竞争的平台,其管理职能不替代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能,不得以公共资源市场的管理规定替代国家和省有关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规定。
二、正确界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法律适用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明确要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亦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进行招标,不得以各种理由不执行招标投标法和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三、切实维护项目法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和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之规定,水利工程建设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负总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须由项目法人作为项目的招标人,全面负责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定承包人。不得限制或剥夺项目法人法定权利,切实维护项目法人责权统一。
四、严格执行招标备案审查制度
    根据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之规定,招标人须在项目开标前按项目管理权限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报告备案,在确定中标人后按项目管理权限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评标总结报告。招标报告内容应包括:招标已具备的条件、招标方式、分标方案、招标计划安排、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组人员组成、投标人资质条件、评标方法、评标专家的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的工作安排等;招标评标总结报告内容应包括: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定标情况、评标报告等。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招标人提交的招标报告和招标评标总结报告,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招标报告通过备案审查后,招标人方可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招标文件;招标评标总结报告通过备案审查后,招标人方可发布中标通知书,签订承包合同。
五、进一步规范招标代理工作
    国家和省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项目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市场主体信用档案以及诚实守信激励、失信惩诫制度。为进一步规范招标代理工作,有效防范招标代理机构违规操作,保证招标投标质量,对在我省代理水利工程招标的代理机构建立诚信管理制度。凡在我省从事水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须办理信用档案,取得山东省水利厅颁发的诚信管理手册。加强对代理机构监督和考核,开展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建立奖惩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对信用好的代理机构优先选用,对存在信用缺失、能力不足、违规操作等行为的代理机构,视情节轻重暂停其在山东省水利市场的代理业务,直至清出山东省水利工程招标市场;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
从事水利工程招标的代理机构应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具有水利工程招标代理经验,具有一定数量的水利专业技术人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应严格执行《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范本》、《中华人民共和国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及山东省水利厅关于招标投标、市场准入的有关规定。
六、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计委《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之规定,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专家由项目法人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从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抽取情况应严格保密,在通知专家时不得透露招标项目的有关情况;评标专家应当由招标人在评标前24小时内(特殊项目不超过48小时)随机抽取;专家抽取应实行回避制度。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专家不得从各市、县专家库中抽取。
七、切实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之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利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主体,对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和管理,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大工作力度,认真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招投标活动规范有序。在执行过程中凡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请即时报告省水利厅。


 
山东省水利厅办公室2012年3月8日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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